甘肃新闻网兰州8月9日电 据鑫报报道:一场不明原因的火灾,将在单位值班室休息的段某烧伤,事后段某要求以工伤赔偿,但社保部门却以段某并非值班人员为由拒绝赔偿。由此,段某便开始了一场长大4年之久的诉讼之路。昨日,记者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在省高院的调解下,段某最终和企业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企业来赔偿段某的部分经济损失。
2008年10月31日下班后,在嘉峪关某公司工地务工的段某与工友外出吃饭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段某回工地值班室休息,凌晨5时,值班室发生不明原因火灾,段某被烧伤。段某的家人以段某系因工受伤为由向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段某并非值班人员,其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随后,段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段某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等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判决维持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段某不服,向甘肃高院提出上诉。
甘肃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后,甘肃高院行政庭庭长秦卫民开始不断的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同时不厌其烦地对段某进行劝解和说服。功夫不负有心人,段某被法官的真诚所感动,同意将补偿数额降低,段某的用工单位也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最终段某和用工单位就补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段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在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后,段某向甘肃高院行政庭送了一面锦旗以表示感谢。段某感激地说:“省高院为我主持公道,化解了我心中四年来的积怨,我再没什么后顾之忧了。”
今年以来,甘肃法院坚持把协调和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途径,特别是对涉及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公益性事业、社会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企业改制、资源环境等民生类案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努力通过协调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解决了当事人诉求的实质问题,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截止到6月底,甘肃全省法院通过协调方式处理行政案件131件,占结案总数的29.97%,同比增长16个百分点,其中甘肃高院行政庭协调结案率达到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