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5日讯(通讯员 李瑞 记者 赵树行) 成某是滨州市惠民县辛店乡某村25岁农村小伙,2008年进入滨州市一纺织公司工作。同年6月19日凌晨,成某在生产车间操作机器时手臂不慎被高速运转的清花机压伤。随后,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虽然治疗及时,但仍落下了残疾,右手手指被全部截去。当时公司为成某垫付了4万元医疗费。2009年4月,滨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成某为工伤,8月,滨州市劳动技能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七级。
出院后成某多次找原单位要求赔偿,但公司却以成某出院后既没有请假又没有到公司上班,已经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成某将该纺织公司诉至滨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年12月,滨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纺织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成某伤残补助等共计75000余元。裁决生效后纺织公司仍然拒绝履行义务,2012年4月成某向滨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阅完卷宗了解完情况后,立即给该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三日内履行裁决义务,三日后该公司仍未履行,执行法官便来到该公司,对其厂房和设备进行查封。最终,该公司缴纳了全部伤残补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