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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原本索赔8万余元的工人郭,最终拿到了25万元的赔偿款。
2008年10月,郭经人介绍来到太原市一家起重机械公司工作。同年11月,郭在车间工作时,被从车床上跌落的金属加工零件砸伤双腿。治疗过程中,郭被截掉了右小腿。事后,晋源区劳动部门认定郭构成工伤,并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已构成五级伤残。
2010年,在郭的申请下,晋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起重机械公司赔偿郭伤残补助金、假肢安装费等共计8万余元。可是,该公司接到裁决后拒绝赔付。
2011年8月,无助的郭只得向晋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官先向起重机械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随后,法官在与这家公司的负责人交流后得知,该公司并不是不愿意赔付郭8万余元的赔款,只是担心付了这笔赔款后,会继续承担郭的后续治疗费,害怕赔偿会没完没了。
找到症结后,法官及时向郭转达了用工方的顾虑,郭也表示希望一次性把问题解决。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公司最终一次性给付郭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