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工伤,按照一般人理解,只要在单位工作时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就应该算做工伤。10月27号,山东一名建筑工人尹广安上班期间因突发脑溢血,送到医院后6个小时就脑死亡,而他所在的劳务公司要求医院用呼吸机,将他的生命维持到48小时。原因竟是按照规定,超过48小时就可以不算工伤。
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是要积极抢救“保命”,还是放弃抢救“保工伤赔偿”?事实上这是令人无法承受的抉择,对于尹广安家人来说,“48小时”内算工伤,他们将获得40-50万的赔偿。超过48小时就只能拿到3万-4万的非工死亡赔偿。而像这样的工伤赔偿纠纷并非个例。就在此前10月21号,山东济宁市的一位姓杨的男性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杨先生也是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按照相关法律不能视同工伤。
而对于这“48小时之限”的规定,一些劳动者认为,从企业方考虑,他们可能会拖延治疗时间,而员工方会在“保命”还是“保工伤”之间艰难抉择。
西安市民:“首先一个是保命,再一个从这个工伤条例来说,我感觉不太合适。这就说明人出工伤的时候是在工作时间,在抢救的时候,我肯定要以抢救为主,不能说错过了抢救时间,我这个工伤就成立了,这是很不合理的。”
建筑工人:“不合理,好歹是个工人到你这都是给你创造利润呢么。不管抢救过来,抢救不过来都应该赔偿。”
西安市民:“我觉着这说不过去,这拿48小时这样说,我觉得说不通,从道德上来说说不通。”
在采访中,也有市民认为,这样的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
西安市民:“如果所有的人在上班的时候,如果突发疾病,我感觉这也不是很合理。有一定的自身的原因,因为身体体质是自己的,你如果长期锻炼,或者注意自身的保养,我感觉应该是可以避免的。”
有市民建议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应该做相应调整。
西安市民:“如果48小时之内还是治疗不好,人死亡了, 适当的给补助一些,补助上百分之七八十,五六十。”
西安市民:“那抢救有可能是比48小时更多,或者是三四天也很正常么,这肯定你得赔偿么。”
西安市民:“应该是稍微长一点把,72小时或者是更长一点吧。”
记者采访了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的律师孙蓉,孙荣告诉记者,这样的规定是防止工伤界定无限扩大,还有很多情况因为工作强度较大出现“过劳死”、“猝死”等在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都难以认定为工伤。但“一秒钟”的差异,决定的赔偿额有天壤之别,现行规定确实应该做相应的调整。
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律师孙蓉:“虽然有一些劳动者在抢救的时候,可能因为某些原因产生了一些纠结,48小时内抢救还是不抢救的问题,我认为这一条是视同工伤的条款,也不应当把这一条无限扩大化,这样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我认为是不是可以改成,因为抢救无效死亡,就是你全力去抢救了,但是因为抢救无效死亡的,那么这个也应当是视同为工伤的。就是在抢救的时候让大家不要有一个太纠结的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