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柳州讯(记者谢永辉 通讯员王海涛 孔岚)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维权的首要前提就是要确认劳动关系。一工地工人做工时受伤,但因未与单位签订合同而难以索赔,近日,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由工程项目副经理签字的住院交款清单,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罗先生在柳州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一项工程从事木工工作,但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3月20日,罗在工地上工作时受伤,由该工程的项目副经理韦××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了相关医疗费。因伤势不轻,罗住了较长一段时间才出院。事后,罗向建筑公司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遭拒,因为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公司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罗出示自己的住院结账交款清单,上面交费人签名处签有韦××的名字。建筑公司虽认可其派到该工程的项目副经理是叫韦××,但否认清单上的签名是这个韦××所签。几经交涉无果,罗先生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建筑公司虽然否认交款清单上的签名是其项目副经理韦××所签,但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韦××经办罗先生受伤住院结账交费事实与建筑公司无关,故建筑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韦××作为建筑公司派到该工程的项目副经理,在罗先生的住院结账交款清单上签字应属公司行为,应视为建筑公司支付罗的住院医疗费。因此,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认定罗先生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提醒,在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用于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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