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某和他之前的工作单位裕安万大烧砖厂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分别起诉对方。该院独山法庭已审结这起劳动争议纠纷。
黄某诉称:黄某在砖厂做工,生产水泥瓦,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5月4日,黄某在抬机器时,被滑落的钢板砸伤右脚,受伤后被送往六安市立医院住院治疗。请求判令万大烧砖厂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原告的工资等共155708.95元。
万大烧砖厂诉称:5月4日在劳动中砸伤右足拇趾,造成工伤属实,但被告最后截去右足拇趾却不是工伤所致,是被告人为故意扩大的损害结果。其截去右足拇趾完全是被告自己的所为,与工伤无必然的内在联系。请求判令:支付黄某工伤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和交通费合计1362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被告)六安市裕安区万大烧砖厂自愿赔偿被告(原告)黄某因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0000元,该款于2013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