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学女教师在学校上班时请假看病途中死亡。这位教师发病到死亡算不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不应该算工伤?当地人社局与教师家属各持己见,最后不得不请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否决之后,该教师家属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近日,船山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人社局对蒋遂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教师死亡
部门不承认是工伤
2012年1月10日下午,市内某小学54岁的6年级女教师蒋遂梅到学校拿期末成绩分析汇总,突然感到身体明显不适,到了11日早上,蒋遂梅感觉症状有所减轻,同时想到学校要开会,便向学校走去。不料,刚走到学校门口,病情突然加重,于是立即用手机给校长打电话,说自己病重不舒服要请假去医院检查,校长立即准许并鼓励她不要紧张,安心检查。
蒋遂梅叫儿子陪她到遂宁市中心医院心脑血管科就诊。根据医生建议,先作心电图检查,然后又做彩超。由于病人很多,蒋遂梅排队期间上厕所时晕倒,因心脏猝死。5月7日,蒋遂梅的丈夫石国平向市内某级人社局提交妻子蒋遂梅死亡系工伤的认定申请。蒋遂梅所在学校在申请中不但给予支持,而且还向有关部门出具公文。5月29日,某级人社局受理了石国平关于蒋遂梅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调查并研究,认定蒋遂梅系“到学校上班途中,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行政复议
政府维护部门决定
8月7日,石国平聘请船山区司法局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李涛做代理,向某级人民政府就某级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要求撤销而提请行政复议。石国平称:“被申请人遂宁市内某级人社局对蒋遂梅患病死亡定格在上班路上是错误的,而忽略了这时已经是蒋遂梅的病情加重之时,蒋遂梅患病之初应该是2012年1月10日下午5时,从此计算,蒋遂梅的抢救应该是在48小时之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法条的错误理解导致错误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对于石国平的申诉,某级人社局辩称:本局对认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经向医院专业人士咨询,蒋遂梅系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发病期短,不可能出现长达20小时的情况。蒋遂梅突发疾病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9月26日,某级人民政府 向石国平发出了维持某级人社局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不算工伤
家属不服告“官”胜诉
某级人民政府维持某级人社局决定,石国平仍然不服,他决定民告官。10月15日,石国平继续聘请李涛做代理,一纸诉状,将某级人社局作为被告告到了船山区法院,某小学作为第三人出庭,要求撤销某级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船山区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后认为,某级人社局做出的对蒋遂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1月23日,船山区法院做出判决:撤销某级人社局做出的对蒋遂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的对蒋遂梅不予认定视同工伤的行政行为。本案受理费50元,由某级人社局承担。
至此,一场民告官的行政官司终于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