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某工厂的保安部人员,主要负责的是白天第三车间的安保工作,该工厂给徐某提供一日三餐和住宿。上月(11月)末的一天早上,徐某打完考勤卡后来到了公司的食堂吃早餐,当时的时间是8点40分左右,已属于徐某的上班时间,就在徐某用餐时其突发脑淤血,被同事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24日电:
◎案情回顾:
徐某是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某工厂的保安部人员,主要负责的是白天第三车间的安保工作,该工厂给徐某提供一日三餐和住宿。上月(11月)末的一天早上,徐某打完考勤卡后来到了公司的食堂吃早餐,当时的时间是8点40分左右,已属于徐某的上班时间,就在徐某用餐时其突发脑淤血,被同事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徐某的家人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因为徐某的上班时间是8点30分,徐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可是徐某的所在单位却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徐某是在工作时间吃早餐,他所在的食堂不属于他的工作岗位,所以徐某不应符合工伤认定。
◎律师说法: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徐某在打完考勤卡上班后进餐时突然晕倒身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徐某当日按考勤规定,按时打卡上班后来到公司附设的食堂吃早餐,进食早餐是职工的正常生理需要,所以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符合立法原意,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记者 王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