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今年3月15日,他在一次因公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劳务派遣公司认定为工伤。当时,小王没有提起劳动仲裁。
今年9月份,因为对赔偿有异议,小王把肇事司机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他9万余元。这时,小王又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医疗费等共8万余元。
小王因工伤主张两次赔偿,有依据吗?对此,法官进行了释疑。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国家有关部门原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不得同时获得,但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
像小王这种情况,解释得更详细的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法律的变化可以看出,当劳动者因第三人交通肇事造成工伤的,可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