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公司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并不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员工为求“自保”不和公司“撕破脸”,多数情况也不会在第一时间提出该申请,最终导致维权困难。谭先生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第11个月才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并被确认,然而公司却拒绝让谭先生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律师表示,此案例反映出我国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一年后确认工伤却未获赔偿
谭先生2009年时就职于本市一家乳品公司,担任驾驶员和搬运工的工作。2009年8月14日,谭先生在送货时与收货方发生纠纷,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谭先生手指骨折。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然而,乳品公司未在第一时间提出该申请。受伤后,谭先生除就诊外仍上班工作,公司也按正常出勤率向谭先生发放工资。
谭先生渐渐发现伤势留下了后遗症,骨折过的手指再也无法完全伸直。同时他得知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权衡再三后,谭先生在受伤后的第11个月,亦即2010年7月,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同年12月又申请了伤残鉴定。最终谭先生被确定为工伤以及十级伤残。
公司在得知谭先生的这些行为后,在2010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之际,对谭先生不再续约。于是,谭先生以公司方没有第一时间申报工伤、侵害了自己本应享受的“停工留薪”待遇(3个月正常工资共计13681.73元,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要求公司方赔偿。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了仲裁,之后向法院递交了诉状。然而,2012年5月,法院判决却未支持谭先生的诉请,理由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应完善法规保障受伤员工权益
上海陈海杰律师事务所张跃进律师表示,我国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工伤保险条例》中未明确受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依法在1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被认定工伤时,受伤职工在这段期限内本应享受停工留薪待遇而未享受,受伤职工受到侵权后如何救济与赔偿的规定。 ”
张律师说,谭先生手指骨折后本应享受停工留薪3个月的待遇,但因公司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没能享受。等谭先生在受伤11个月后提出工伤认定,此时骨伤已长好,即使被确认工伤和伤残也无法享受停工留薪。这其中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如何救济却无规定。 “同时,实践中很多情况是只要员工一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在合同到期后就不和员工续约,这让不少员工都惮于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
张律师表示,受伤职工因单位没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而不能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现象比较普遍。 “一个原因是单位缺乏社会责任心,二是受伤职工弱势,往往为保住当前的工作忍气吞声。对此,应补充制定相关法律条文来进行规范,一旦职工主张相关权益,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并对职工有损害的,必须依法赔偿;同时,为防止单位以下‘逐客令’等方式报复职工,还需限制单位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或依法延长现有劳动关系的规定。 ”
晚报记者 茅冠隽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