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7岁的宋娜,是石家庄杜马医药有限公司的一名内勤。2011年9月23日19时许,她在下班回家路上遭遇了一场惨烈的车祸。虽然她在第一时间被送到医院救治,可是,却因为严重的脑外伤,导致智力退回到了10岁,不但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参加社会活动,甚至不能料理自己的日常生活。由于事发当天,宋娜并没有在下班后第一时间回家,车祸发生时距离她下班已经过去了一个半小时。那么,她的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成了各方争议的焦点。
车祸后女职工智力退到十岁
宋娜一直是妈妈王勉英的骄傲,作为一个农村女孩,她不仅考上了大学,还在省会谋得了一份工作。可是,命运总是喜欢捉弄人。宋娜的励志故事刚开了篇就无法写下去了。目前,27岁的宋娜,言行举止仅如一个10岁的孩子,而这一切都源于一场车祸。
2011年9月23日19时许,宋娜像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回家,当她行驶至省会天山大街准备横穿马路时,被一辆轻型货车撞倒,120急救车把宋娜紧急送往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16个小时后,宋娜才被推出手术室,而她苏醒过来,已经是五六天以后的事了。重型颅脑外伤,脑疝,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叶、右侧外囊区脑内血肿……诊断书上的这些专业术语王勉英看不懂,可是,医生的一句话却犹如晴天霹雳:“你女儿今后的智力,可能仅相当于10岁的孩子。”
女儿住院后,肇事司机拿出2.5万元、保险公司垫付了1万元后,就再也不闻不问了。无奈之下,王勉英把肇事司机告上了法庭。
在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写着:肇事司机驾驶机动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宋娜在横穿马路时没有下车推行。交警认定,肇事司机和宋娜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鉴于此,2012年8月10日,石家庄市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宋娜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12000元,肇事司机赔偿宋娜各项损失共计176239元。
是否能认定工伤成焦点
在下班回家的途中遭遇了车祸,按理说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可是,宋娜的情况却有些特殊。
记者看到,在石家庄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上这样写道,宋娜所在公司的下班时间为17时30分,宋娜滞留至19时左右离开公司,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宋娜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工伤。
从下班到离开公司,这一个半小时的时间宋娜在做什么?王勉英告诉记者,宋娜的一位同事曾表示,宋娜是公司内勤。所谓内勤,就是要在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领导离开后,收拾打扫其办公室并锁门。“别人下班了,宋娜的工作才刚开始,她怎么可能在17时30分离开公司?”王勉英提出了这样的质疑。随后,记者拨通了宋娜这位同事的电话,对方称:“我已经不在这个公司干了,请你们不要再来打扰我了。”而后,就匆匆挂断了电话。
“宋娜自2010年6月到公司上班,一直到车祸发生,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公司没有为宋娜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王勉英说,宋娜住院期间,公司曾先后给了她3.8万元,其中3万元还让她写了欠条,之后就对宋娜不闻不问了。
对于王勉英提供的情况,记者联系该公司办公室的栗主任进一步进行了核实,在多次电话联系后,终于接通了其电话,但对方一听是有关宋娜的事后,不容记者详细询问,直接回答称,关于宋娜一案已经走法律程序,之后便直接挂断了电话。
宋娜的情形是否应当认定工伤
“宋娜内勤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决定了她不能在下班时间一到即可离开单位回家。因此,单凭用人单位的一方主张,即推定宋娜滞留单位不是为了工作,从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欠妥。”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律师王胜利说道。
王胜利表示,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工伤认定问题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而在上述案例中,在宋娜提供了有利的证据证明当天加班的事实后,石家庄市人社局依然不予认定工伤,背离了对职工权利的倾向性保护原则。
王胜利认为,如果石家庄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宋娜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司法确认,那么,无非向所有职工作出如下行为指引:职工到了下班时间可以放下所有工作立刻回家,否则,滞留单位后再回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工伤。这将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不利于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不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这个家庭需要社会的帮助
王勉英告诉记者,他们家就是普通的农民家庭,她的爱人身体还不好,生活的重担几乎都压在她一个人身上。王勉英本想让宋娜姐弟三人早早外出打工,可偏偏宋娜从小学习成绩就好,为了供她上大学,宋娜的弟、妹在初中就先后辍学了。宋娜不负众望,考上了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家里,宋娜上大学时获得的各种奖状、证书堆了满满一柜……
如今,一场车祸改变了一切。王勉英说,为了给宋娜治病,家里前前后后花了20多万元。而家里的经济条件本来就不好,钱大部分是从乡亲、亲戚那里借来的,宋娜的大学同学也捐了一些。
“为了引流脑积水,医生在宋娜的腹腔里埋了引流管。宋娜的后期恢复也需要钱。”王勉英说。但是,到目前为止,肇事司机只给了4万元,保险公司赔了12.2万元。
由于王勉英的爱人身体不好,这一年多以来,为了给女儿讨一个说法,都是王勉英自己在保定和石家庄之间来回奔波,可是却四处碰壁。王勉英说,因为过度操劳,有好几次,她都在路上晕倒了。走投无路的时候,她甚至想到过自杀,可想到家中需要人照顾的宋娜,她知道,自己连自杀的权利都没有…… 本报记者李华
法律小贴士
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 发生事故后的工伤认定
对于如何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工伤认定问题,王胜利对此作出了解答。
一、“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处的合理路径之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当全面、正确并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合理路径是否最近,是否唯一等不影响认定,用人单位也不能限制职工固定路径。合理路径应根据个案的情况作出全面、合理、正确的理解。
二、理解上下班途中时还应全面、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不能简单、死板、苛刻地固定一个时间段,而应当根据单位和住处的距离结合当时天的天气、交通拥堵状况、路况条件、职工选择的交通工具类型、偶然性事件的发生等因素,作出客观、合理、正确的判断。同时,还有考虑职工有无加班加点的情形存在,对个案具体情况作出全面、客观、正确的理解和判断。
三、有些情形难以认定工伤。比如: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职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职工下班后先从事其他非工作关系事务或者从事非生活必须事务后再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