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流程
一、事故发生后,请第一时间找出保单并致电保险公司报案(24小时内)
二、保险公司安排查勘员进行查勘定损。
三、铁路货运的需铁路公安部门出具货运记录,航空货运的需出具航空事故签证,公路运输属货物被盗的同时报当地公安机关。
四、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时,请提供以下货运保险单证:
1.出险通知书、索赔报告、财产损失清单、接受书、权益转让书、赔款收据(该六项单证由保险公司提供格式,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加盖公章);
2.货运保险单正本原件、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3.货物运输合同复印件;
4.整批货物的运单及货物发票(包含受损货物的单价明细);
5.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果是个人则为身份证复印件);
6.承运车辆的行使证及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7.被保险人向承运人(货运公司)的索赔函及承运人的答复资料;
8.其它必要的单证和资料。
五、查勘定损人员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核定损失。
六、以上货运保险单证齐备后,查勘定损人员将整理收集的单证并做出书面检验报告。然后提交理算部进行理算、核赔工作。
七、理算核赔部门完成理算、核赔工作并报送财务处理中心划款支付。此时您如果要查询赔案,请直接致电承保支公司业务综合部或业务人员协助查询。
八、本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指引适用于一切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包括公路、铁路货运和航空货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流程
一、提出索赔申请。保险索赔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属于出口货物遭受损失,对方(进口方)向保险单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主要港口和城市,均设有委托国外检验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两种机构,前者负责检验货物损失。收货人取得检验报告后,附同其它单证,自行向出单公司索赔,后者可在授权的一定金额内,直接处理赔案,就地给付赔款。
进口方在向我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时,要同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契约;
(3)发票;
(4)装箱单;
(5)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它单证,以及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
(6)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等等。
2、属于进口货物遭受损失,我国进口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当进口货物运抵我国港口、机场或内地后发现有残损短缺时,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会同当地国家商检部门联合进行检验。若经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则由当地保险公司出具《进口货物残短检验报告》。同时,凡对于涉及国外发货人、承运人、港务局、铁路或其它第三者所造成的货损事故责任,只要由收货人办妥向上述责任方的追偿手续,保险公司即予赔款。但对于属于国外发货人的有关质量、规格责任问题,根据保险公司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应由收货人请国家商检机构出具公证检验书,然后由收货单位通过外贸公司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要提交下列单证:
(1)进口发票;
(2)提单或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运单;
(3)在最后目的地卸货记录及磅码单。
若损失涉及发货人责任,须提供订货合同。如有发货人保函和船方批注,也应一并提供。若损失涉及船方责任,须提供卸货港口理货签证。如有船方批注,也一并提供。凡涉及发货人或船方责任,还需由国家商检部门进行鉴定出证。若损失涉及港口装卸及内陆、内河或铁路运输方责任,须提供责任方出具的货运记录(商务记录)及联检报告等。
收货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可按下列途径进行:海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卸货港保险公司索赔;空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邮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包裹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陆运进口货物的损失,向国际铁路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二、审定责任,予以赔付。
被保险人在办妥上述有关索赔手续和提供齐全的单证后,即可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给付赔款。在我国,保险公司赔款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赔付给收货单位;二是集中赔付给各有关外贸公司,再由各外贸公司与各订货单位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