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作为顶级奢侈品,是财富和地位的象征,而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蕴藏着巨大的消费潜力,加之码头资源丰富,逐渐成为国内游艇泊位数量最多的城市。
浦江两岸的游艇码头是重要的游艇聚集地,而与游艇同时出现在浦江航道上的一艘艘内河船舶,天天来往于上海码头与长江沿线各港口之间。如果说豪华游艇是“新贵”,那么这些货运船舶多数设施简陋、管理松散,有的还挂靠在其他公司运营,应该算是标准的“草根”了。
“新贵”与“草根”多数情况下井水不犯河水,难有交集。但一旦“草根”失控撞上“新贵”,则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引出了事故背后很多隐含的问题。
比如,碰撞事故损失难偿,游艇保险功能缺位。船舶一般价值较高、风险较大,购买船舶保险成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分散风险的一种常用手段。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在游艇行业中,虽然游艇价格相对一般船舶更高,但购买保险的却只有极少数,购买保险的游艇当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境外保险公司投保。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游艇的使用率较低,风险与货运船舶相比较小,部分船主不愿购买保险或者只愿意购买短期或短途保险,保险公司对此类投保也没有太高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保险公司承保的前提是船舶必须证件齐全,而豪华游艇多来自国外进口,设计图纸等资料不全,游艇无法通过船检并在管理部门注册。
此外,我国还缺乏专门适用于游艇的保险条款。国内普遍适用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面向所有登记注册的沿海、内河船舶(包括船体、器具等),虽然保费较低,但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游艇的条款,保险责任范围较小,不能涵盖游艇产业中常见的风险。
国际市场中普遍适用的英国协会游艇保险条款,主要承保游艇船体本身(船壳、机具)因灾难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针对游艇的使用、停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有专门的解决方案,但由于以英国法律和判例为依据,且保费远高于一般船舶保险,很难在国内推广。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只有推出适合国内游艇产业特点的游艇保险条款,才能促进游艇保险市场走向规范,推动游艇产业的健康发展。
至于船舶的挂靠问题,法院认为,在挂靠双方内部之间,如果协议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认为是有效的。但这种有效性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如果挂靠的船舶对外产生债务,则不能仅根据挂靠协议认定被挂靠的企业无须承担责任。如果挂靠方在船舶经营过程中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则应根据合同的签订主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等事实认定适格当事人。如果挂靠船舶因碰撞等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则应由挂靠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对外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梳理出海事案件审理中反映出来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外滩码头碰撞游艇事故连发亟须引起重视,法院对该类案件中暴露出的安全隐患予以风险提示,建议游艇码头加强预防并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