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金城江12月24日讯(通讯员 黄耀浪)廖恒午夜醉酒后驾驶小轿车碰撞驾驶电动车的吴梅,导致吴梅伤残十级。因廖恒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拒不赔偿,吴梅诉至法院,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廖恒追偿。
2015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廖恒驾驶轿车由三中往建材市场方向行驶,至上述地点及时间追尾碰撞同向在前行驶的吴梅驾驶电动二轮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吴梅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部门对廖恒进行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229mg/100ml。并依此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廖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梅无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吴梅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为Ⅹ(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已经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廖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的损失,廖恒承担100%的事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对廖恒有追偿权。据此,法院判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赔偿100550.08元给原告吴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