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甲和李某乙系好友,2015年4月,李某甲驾驶李某乙所有的轿车在宜都某路口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司机蔡某受伤入院治疗。经交警认定,李某甲无证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乙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轿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蔡某出院后将李某甲、李某乙和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蔡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保险公司于2016年2月履行了判决。
2016年8月,保险公司将李某甲、李某乙诉至法院,向二人追偿已垫付的10万余元及利息。二被告表示愿意偿还垫付款。法院判决李某甲、李某乙分别偿还保险公司垫付款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宜都市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本案中,李某乙明知李某甲无驾驶资格仍将车辆借给其使用,应当认定李某乙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甲、李某乙在事故中都负次要责任,二人在交强险限额外承担责任的比例是1:1,本案中偿还责任也应以各自承担50%为宜,故法院判令二人分别向保险公司偿还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