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汽车保险
工伤保险
其它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0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29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81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87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74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14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0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22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1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保险案例 → 汽车保险
男子将车借给无驾照朋友 出事故保险公司赔10万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7/2/23 23:47:47  点击:2861

【案情简介】

李某甲和李某乙系好友,2015年4月,李某甲驾驶李某乙所有的轿车在宜都某路口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司机蔡某受伤入院治疗。经交警认定,李某甲无证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乙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轿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蔡某出院后将李某甲、李某乙和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蔡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保险公司于2016年2月履行了判决。

2016年8月,保险公司将李某甲、李某乙诉至法院,向二人追偿已垫付的10万余元及利息。二被告表示愿意偿还垫付款。法院判决李某甲、李某乙分别偿还保险公司垫付款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宜都市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本案中,李某乙明知李某甲无驾驶资格仍将车辆借给其使用,应当认定李某乙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甲、李某乙在事故中都负次要责任,二人在交强险限额外承担责任的比例是1:1,本案中偿还责任也应以各自承担50%为宜,故法院判令二人分别向保险公司偿还5万余元。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辆不明原因自燃 保险该不该赔
下一篇: 买到受损后维修车辆可否索要三倍赔偿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