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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保险拒赔潜规则-法院案例之四:“高保低赔”属于霸王条款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5/12/15 14:39:44  点击:4660

保险公司认为应按旧车给保额“打折”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9.6万元

一辆大货车在高速路上和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大货车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车辆撞毁严重估损金额约为95000元,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却只愿赔偿46000元。

据了解,车祸发生后,经过交警责任认定,大货车的司机老陈承担全部责任。幸好只是车辆发生碰撞,车上的人没事,尽管买的是二手车,但是因为货车年年跑运输都上了足额的保险,也算是大幸了。

但在后期的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却只肯赔一半。“我把车放在一家修理厂修理,全部费用差不多96000元。我去年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相关的不计免赔保险等,根据保险公司的勘查认定,我的保险也在合同有效期内,但他们在理赔时却只承诺赔偿46000元。相当于就赔我一半的修理费。”

随后,老陈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险企:按车辆折旧计算车损

不过保险公司却对这件事情叫冤,“因为这辆货车开了有近5年,得按照车辆每年折旧和现在的实际价值计算。”记者了解到,根据保险公司的说法,老陈在投保时车损险的保额为176627元,按照这个保额价格以每个月1.1%的折旧率来计算,折旧后实际价值为4.6万元。

有险企内部人士表示,根据目前老陈所驾驶车辆的市场价来看,“常年奔波让车辆折旧加剧,就算买一辆新车的价值也最多4.6万元,但是去修理这辆旧车往往需要更换老旧零件,与其耗费9.6万元的维修费用,还不如重新在市场上用4.6万元来买一辆同类型的新车。”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认为,其损失超过实际价值,按推定全损的情况,只能赔付给老陈实际价值,即4.6万元。

老陈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并不“买账”,在他所出示的保单中记者发现,老陈投保车损险是按照17万元来进行投保的,老陈表示疑问“为何买的保额是17万元,但是现在却只按照4.6万元的市场价赔给我?”随后法院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对车辆价值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为176627元。

最终,法庭裁定保险公司以9.6万元的车辆维修费用以及其他拖车、停车等相关费用赔偿给老陈。

业内

旧车投保时应与保险公司协商车损险

有业内人士坦言,事实上在旧车投保时,对于车损险的保额车主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约定。

据介绍,按照目前广东的政策,新车投保一般都是按照车辆购买发票上的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三年内的车辆可以选择新车购置价85%~90%的保额进行车损险投保,10年以上的车辆车损险的最低额度必须为新车购置价的75%。

“对车损保额进行最低限额的约定是为了避免车险公司之间的无序竞争,故意压低保额做低保费,争抢客户。”专业人士坦言,上述限定方式是根据新车购置价为基础来进行折旧,但是不排除该折旧率的计算跟车辆折旧后实际价值存在价格差。“所以建议车主在投保旧车时应跟保险公司协商约定保额,可以用合适的保费保障自身利益。”

“因为保险是补偿原则,并不能从中获利,以上述案例为例,一旦险企赔付了9.6万元,老陈就可以在市场上以市场价购买两辆同类型的车辆,这样就不符合其中的补偿原则了。”业内人士坦言,事实上车险条款对施救费用也有相关规定,保险赔付是不能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

根据保监会在2012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但实际上,车辆出险时因为车损赔付大部分是以“部分损失”赔付的,对于部分损失来说,赔付的零件都是新的,不存在折旧后的零配件或者维修费,所以按照新车购置价承保。

法律人士

按新车购置价收保费却按折旧价理赔

保赔网首席律师刘健一对记者表示,投保时保险公司按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理赔时却只按折旧价理赔。

“该案件中9万多元的车辆损失金额,是经过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评估认可的。车主投保了车损险,理应按车损险来赔,但保险公司不按实际损失理赔,却要按推断为全损,并按折旧后的实际车辆价值来赔付,只赔付4万多元。该行为是典型的高保低赔霸王条款。”刘律师对记者表示。

(广州日报)文/记者 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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