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吴先生夫妇驾车外出,妻子何女士下车开门时,恰逢陆小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因躲避不及倒地,最终不治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吴先生夫妇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在向陆小姐家属赔偿损失66万余元后,吴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却被告知理赔范围只能是作为投保人的丈夫应承担的责任数额36万余元。为此,吴先生夫妇状告保险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两年前,吴先生夫妇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吴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买了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包括车损险限额19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2009年9月16日早晨,吴先生驶到车亭公路上停下,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何女士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恰遇骑着电动自行车赶路的陆小姐撞上车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个月后,松江区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先生和何女士各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被撞身亡的陆小姐没有责任。不久,这起事故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经法院调解结案,吴先生夫妇共同赔偿陆小姐家属各项费用合计665250.08元。
此后,吴先生夫妇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核定后只赔付了吴先生364574.75元,理由是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是机动车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导致的赔偿责任,而不包含乘坐人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吴先生理赔款62万元,扣除已经赔付的,还应再赔付255425.25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一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后,审理法官表示,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夫妻两人被判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而投保的车辆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换言之,夫妻的财产是混同的,对外承担的责任也不能简单割裂。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未考虑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所承包的范围及责任。交通事故中对受害方的侵权责任体现在被保险车辆所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正是从这个角度认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补足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