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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2/25 16:58:30 点击:2403 |
刘先生、齐先生驾车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刘先生刚买的新车被撞坏,齐先生负全责。之后,刘先生去4S店修车花掉14000元;而为齐先生承保的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损失为6000元。为此双方成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齐先生赔付刘先生14000元。
本案值得讨论的是:齐先生应按保险公司的标准还是4S店的标准赔偿刘先生?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国强:去4S店修理合情合法合理
本案的焦点在于当保险公司评估的修理费低于4S店的修理费时,以哪一个作为判决依据?
保险公司的评估结论是按照普通维修店的价格评估的;4S店因为技术专业、服务优质价格要高。4S店的价格虽高,但却合法合理。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样对肇事者不公平,本来花6000元能修好的车,却要花14000元去修,增加了肇事者的负担。但这增加的只是交通肇事者违法的负担、侵权的成本,并且在合理范围之内,对于遏制交通违法行为是有益的。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刘晓纯:权威单位评估车损并非必须
就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车损事故,确定损失数额的依据一般是:权威单位出具的车辆受损部位及损失额为内容的评估报告和车辆维修企业开具的正式拆解、维修车辆的发票。而在本案中,由于没有权威单位对车损金额进行评估,就出现了当事人对于车损数额争议的结果。
我认为:首先,车辆由权威单位定损并非法定必备程序;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之规定,受损车主刘先生在出具4S店维修正式发票后,其对于自身车辆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除非加害人齐先生具有受损车辆维修或发票虚假的证据。最后,从案情看,受害人刘先生主张的14000元的维修费用也应当未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综上,法院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按照修车实际发生费用14000元作为加害人齐先生承担侵权责任的数额并无不妥。
红桥区人民法院南宝龙:双方应各自举证
这个案件,首先要解决好事实认定层面的问题。刘先生主张损失为14000元,齐先生主张损失为6000元,均应举证证实,法官也应当对双方的举证进行审查判断。这里要注意这样的事实,保险公司不是修理厂,定损员也不是修理工,不可能全面了解机动车的全部损害和潜在损害。
其次要处理好实体处理层面的问题。当双方当事人主张的损失数额均有证据证实,且无法否定任何一方的证据时,就说明机动车维修市场存在着不同的服务价格,此时法官按照何种价格确定损失数额?实践中,4S店修理价格较贵,但让车主放心;一般的机动车修理厂修理价格较低,但可能存在配件不是原装等令人担忧的质量问题。因此,法官不能武断地否定其中任何一种价格,而应遵循两条原则具体分析和对比。第一,全面赔偿原则,即有一赔一,有二赔二,原来是大品牌和进口的机动车配件,维修时也要按照这个标准,尽量保证机动车在修复后与损害前保持一致的价值。第二,合理赔偿原则,4S店也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和市场价格规律,法官要对其维修价格的合理性进行理性判断。(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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