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撞死无名路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车主18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009年1月13日23时,原告王华(化名)驾车从绵阳往南充方向行驶,在国道212线1037KM处时,与一路人相撞后侧翻在路沟里,路人当场死亡,车上乘坐人员受伤。
交警认定王华和无名路人分别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无名男性死于严重颅脑损伤,年龄约45岁至50岁。同年1月23日,交警在《南充日报》上登载了“认尸启事”,同年3月5日,交警以无名死者的名义与原告王华就此次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王华承担60%责任即82991.76元,无名死者承担40%责任即55327.84元。
2009年5月6日,由于没有亲属认尸,交警依法对无名死者的尸体进行了火化。由于涉案车辆在南充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王华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但保险公司迟迟不予赔偿,王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保险金192991.76元及资金占用费用5000元。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无名氏的尸体无人认领,交警在《南充日报》上刊登了“认尸启事”,但死者家属至今未出现。交警代表无名氏与王华达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合法有效。原告已交付了赔偿款。被告作为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应予以赔付。法院判决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险额内向原告赔付110000元,在第三者险责任险额内向原告赔付73815.06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