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着力破解保险纠纷调解难亮出新招。12月28日,广东高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联合签署《关于保险纠纷案件加强调解若干问题的意见》,合力强化和建立此类案件的调解工作机制。
“与所有的商事案件一样,保险纠纷调解难的主要原因在于,作为商业保险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保险机构多为总部法人制,审批环节复杂,很多案件宁肯判决,也不愿调解结案。近年来,广东法院保险纠纷调解结案率长期在10%的低位徘徊。”广东高院民二庭庭长丁海湖告诉记者,“从保险行业来看,保险纠纷案件类型多样,形态各异,受法官对案件证据及法律适用不同判断的影响,各地法院在处理调解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也还存在裁判尺度未完全趋于统一的情况,不利于维持健康、稳定的保险市场秩序。”
《意见》要求保险纠纷案件调解要通过法院、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之间的协作来共同破解,并重点强调,法院在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保险监管机构以及保险行业协会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同时,法院、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还将加强沟通协调,通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实现保险公司内部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法院适用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相对统一,促进保险公司明确调解权限的范围,以利于保险纠纷案件的调解结案。
广东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纠纷案件类型以及案件涉及赔偿数额等标准制定的指导工作,促进相关保险机构明确调解权限的范围,以便相关保险机构依法、及时、正当行使调解权。 (记者 林晔晗 通讯员 裘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