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浙江台州的两位老板因工期紧张,临近除夕还恳求来自江西万载的两位员工再干三天。三天后,两位员工开着老板的小客车踏上了返家之路。同时将另外4名同在台州打工的老乡捎回家。一路上,几位老乡轮流驾驶着小客车连夜往老家赶。小客车临近老家时,司机操作失误,小客车冲出道路护栏,车内一20岁的老乡被抛出车外撞死。
谁该为死去的老乡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的死者家属将车主、老乡和为小客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提出66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请求。近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对此件既简单又复杂、既普通却又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进行了判决。
6名老乡拼车回家过年出车祸
2月6日,潘章找到老板叶飞,提出结算工钱回家过年。
“现在工期特别紧张,你再干三天。我到时让你开公司的车回家!”
潘章同意再干三天,他将此事告诉了刘峰。潘章和刘峰是江西万载县老乡,他们一同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的叶老板手下开吊车。与此同时,正在为回家过年发愁的王为为、王泽、温春等多名在路桥区打工的老乡,都相约搭潘章的车回家过年。
三天之后,叶老板就将合伙人朱忠的一辆浙JEH069的小客车交给潘章。11日一早,潘章、刘峰、王为为、王泽、温春等6位老乡驶上了回家的路。
小客车到达江山市的时候,潘章开车,到鹰潭后,刘峰接着开;到达东乡县加油站,刘峰让王泽开。此时,已是11日凌晨。
王泽驾驶着小客车进入沪昆高速(丰城境内),发现前方有交通事故。于是,王泽就向左驾驶,由于方向打大了,车子剧烈晃动;慌乱之下,王泽乱打方向盘,小客车晃动越发剧烈。坐在王泽身侧的温春伸手帮他打,这时,小客车撞翻了护栏侧翻在地。坐在后排的王为为被抛出车外,撞在公路中央护栏上。
大家第一时间将王为为送到医院,但年仅20岁的王为为最终死亡。司法鉴定的检验结果为:因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交警认定:王泽注意力不集中,且遇到情况操作不当,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王泽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责任与赔偿问题引发官司
“事发当天,我们就为王为为垫付了2万元医药费;王为为死后,我们又垫付了2万元安葬费用!而且我儿子王泽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王泽的父亲说王为为之死令人伤心,但他也同样是受害者。
5月10日,王为为父亲一纸诉状将浙江台州的老板叶飞、朱忠、同乡潘章、刘峰、王泽以及小客车的承保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下称台州支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告到万载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王为为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662220元。
万载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台州支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因为此案的特殊性与普遍性,庭审时,有很多人旁听。
庭上各方激烈争辩
“王泽承担了刑事责任,对于民事赔偿,王泽是受人委托临时代驾,是代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理应不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一开始,王泽的代理人就提出了免责理由,“车主与借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王为为的死亡是因王泽交通肇事造成的,本人对王为为的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不存在法律上的‘赔偿’因果关系,”台州老板之一朱忠辩称,“本人的车只借给叶飞,至于叶飞将车借转借给潘章,潘章交给王泽驾驶,本人并不知晓;本人对潘章、王泽在车辆使用动行中产生的风险既不负有防范义务,更不负赔偿义务!”
“潘章将借用的车辆用于王泽等人拼车回家过年,本人并不知情,我只将车转借给潘章,没有借给王泽。我虽然通过出借车辆获得了与潘章之间的人情利益,但与王泽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或人情利益!”台州老板叶飞辩称,“对王泽开车运行中的风险既不负有防范义务,更不负有因交通事故而形成赔偿义务。”
“本人在此次事故中不是该车车主和出事故时的司机,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本人作为被告不是适合主体。”潘章辩称,“在本案中,我只是在享受工作上的一些待遇,并没有向叶飞、朱忠等任何人有借车的意思表示!”
“潘章打电话给我说,老板会安排一辆车回家,老板没有和我说过这事。”刘峰辩称,“车开到江西路段,我要王泽开,车子交给王泽后,我睡着了,后来发生了交通事故,我与这个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本案浙JEH069的江铃全顺小客车向本公司投保是事实,投保了‘交强险’、和‘车损险’、‘商业三责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商业险。”台州支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标的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扣除20%免赔率。死者王为为是浙JEH069客车乘客,系本案车上人员,而其损失已超过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万元的保额,所以,本公司应承担8000元。”
死者受伤时已非车上人员,属第三者
面对各被告的免责辩论,法官认为,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导致王为为受害是因为王泽驾驶朱忠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由事故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事故车浙JEH069在台州公支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因此,对王为为死亡的损失应由台州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责险”保险金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车主朱忠和司机王泽承担赔偿责任。
“台州支公司认为王为为系车上人员,只同意按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赔偿8000元,其理由是不成立的,”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尽管发生事故前,王为为是浙JEH069的车上人员,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王为为被抛出车外,撞在公路中央护栏上,其受伤时已非车上人员,属第三者。因此,台州支公司应对保险车辆浙JEH069车造成王为为死亡的各项损失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责险’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62万元
11月30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被告台州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王为为父母因儿子死亡的精神抚慰金3万元、医疗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8万元;台州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商业三责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为为父母儿子的死亡赔偿金412220元、医疗费83755.99元、丧葬费4024.01元。合计62万元。驳回原告对叶飞、潘章、刘峰的诉讼请求。 文/图 记者李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