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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法院判首例“同命同价”法官:是对生命的尊重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2 0:01:08  点击:3274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231日讯(本网记者 林小明) “同命不同价”是指在同一起事故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随着今年71日《侵权责任法》的正式施行,“同命不同价”已成往事,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今年55日,晋江磁灶发生一起车祸,导致两人死亡,其中一个来自城镇,一个来自农村。按规定,只有发生在生效后的事故才适用新法。这就意味着,这起车祸很可能再次出现“同命不同价”的判决。

昨日,晋江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两名死者的赔偿标准,不以城乡户籍制进行区分,均按城镇户口的标准赔偿。据悉,这是晋江法院判决的首例“同命同价”案。

两死者城乡有别一审判“同命同价”

今年55日,晋江磁灶官田村草山头路段,一辆小轿车和一辆货车相撞,导致小轿车上两死两伤。晋江交警调查后做出事故认定,小轿车司机吕某梁(死者之一)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侯某负次要责任,乘客张某(另一死者)和另外两名伤者不负责任。

之后,吕某梁的家人为了索赔,将侯某、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而张某的父母也将吕某梁的家人、侯某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吕某梁一家来自南安的农村,因此第一次起诉时,他们提出索赔丧葬费、生活抚养费等共30万多元,按照主次责任划分,要求侯某和保险公司负责其中30%(扣除交强险部分)的赔付,即8万多元。其中,对于死亡赔偿金按农村标准为13万多元。

而张某一方是山东的城镇户口,他们根据标准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为39万多元)等共76万多元,要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

在第二次开庭后,吕某梁一方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金额中的死亡赔偿金改为39万多元,变更后索赔金额为20万多元。但在庭审中,保险公司对死者家属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标准及数额等持有异议。其中,他们认为,吕某梁生前是农村户口,不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吕某梁虽属农村户口,但同一事故中的另一死者张某属城镇户口,不论出身如何,生命同样都是宝贵的,司法要给予同等保护,这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因此,对吕某梁一家的索赔要求,酌定为53万多元;至于张某一方的索赔要求,法院酌定为47万多元。但若按照各自最终的责任划分,吕某梁的家人将拿到19万多元,张某家人将拿到47万多元。

法官:同命同价是对生命的尊重

经办此案的郑法官认为,旧规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城乡二元结构进行区分,导致城乡赔偿标准差距甚大。在实际审判中,导致“同命不同价”的怪象产生,这本身就是司法的尴尬。比如此案中,如果按照旧法的标准去判赔,两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就相差20万多元。如此,则伤害了家属的感情,容易引发死者家属对比和对司法不公平的不满,导致新的矛盾产生。

相反,新规中对同一起事故中赔偿标准的统一,正好体现宪法人人平等的精神。而在社会舆论中,“同命同价”得到广泛认同,新规的出台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郑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外来工到城镇生活、工作满一年以上,便可按照城镇户口进行赔偿,但在实践中,却又存在举证难的问题。事实上,“同命同价”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早已得到采纳。

法学院研究生:城乡赔偿标准消除是大势所趋

厦门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连先生认为,“同命不同价”影响到侵权损害赔偿的公正性。新法最核心的精神,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文关怀,是对生命的同等尊重。不过,“同命同价”只局限在同一事故中,对于不同事故却不适用。

他认为,随着中国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更多农民涌入城市谋生、定居或求学。消除城乡差距、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弱者利益。因此,终结“同命不同价”关键要在法律框架内消除不公平待遇,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才能让“同命不同价”荒唐不再上演,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局部适用但全面推广有问题

对于判决结果,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陈小冠表示“保留态度”,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同命同价’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不可操作的。”他表示,生命本身是无价的。所谓的死亡赔偿金,事实上并非是对死者的赔偿,而是对死者家属可期待的一种补偿。中国城乡差距大,政府也一直努力缩短这种差距。局部实行“同命同价”在实践中可能有利于事故的处理,但如果在全社会统一施行同一标准,可能将产生更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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