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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2 0:04:53 点击:3515 |
资源县人王凤在生前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意外险”,在她出事后,保险公司以“死因不明确”拒赔。死者家属诉上法院,索赔15万多元(本报今年4月13日曾作报道)。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2万保险金。12月27日,此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提出索赔被拒绝
王凤生前系资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职工,其丈夫蒋富文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资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王凤是该案的证人。去年2月27日,王凤在接受该县公安局询问后,被发现死在公安局办公大楼前。
王凤生前曾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两份“意外险”,两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合计12万元,两份保险合同均在有效期内。蒋富文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被拒绝后,便与年幼的女儿及妻子的父母,一同将人寿保险公司告上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要求赔付保险金12万和经济损失3万多元。
保险公司认为,王凤的坠楼属自杀还是他杀,或是意外事故,公安机关没有进行定性,蒋富文等人也没有提供这方面的材料,所以索赔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要支付保险金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凤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有效。在保险期间内,王凤发生“高坠死亡”,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2万元。因王凤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她的法定继承人(丈夫、女儿及父母)为该保险的受益人。蒋富文等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材料后遭到拒赔,对方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出王凤不是死于意外伤害,因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抗辩主张,但又没有举出“免责”的证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理由是:虽然资源县政法委工作组的《资源县“2·27”事件情况通报》中有王凤属自杀跳楼身亡的陈述,但该通报不是相关机关对王凤死因作出结论性的意见,而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桂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和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分别作出的鉴定结论中,也仅仅反映王凤系因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外,警方对目击者刘某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中,也未直接反映王凤的死因。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至于蒋富文等4人提出经济损失3.5万多元,因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住宿费、交通费用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青秀区法院于今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蒋富文等4人保险金1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不服提出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27日,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蒋富文不服的是经济损失得不到支持这一项。他认为,由于人寿保险公司拒赔,他为了索赔发生了许多追偿费和误工费。人寿保险公司则指出,本案一直没有证据证明王凤是“意外身亡”的事实,所以他们不服。
法庭上,保险公司代理人戴律师称,资源县公安局大楼楼顶四周有水泥护拦,护拦的高度为0.84米,护拦面距地面15.37米,而王凤身高1.52米,也就是说护拦的高度已经超过王凤身高的一半。根据这一比例,合理推定在无外力的情况下王凤不可能自行从楼上失足落下。
另外,这名律师还说,桂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等3个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仅仅鉴定为“高坠死亡”,但没有指出是“意外死亡”还是“失足死亡”。因此他认为王凤的死因值得思考。
一名审判员当庭向这名律师提问说:“你认为"高坠死亡"的结论不属于意外,那你有证据证明王凤是自杀或他杀吗?”戴律师回答说,没有,所以他在一审时就提出,希望法官调查公安笔录和到实地调查,以便查明原因。在休庭时,记者采访了戴律师:“在保险条例里,本案是不是一定要"意外死亡"才能赔付?”戴律师说:“也不是,但保险公司要了解到真正的原因。”
因调解不成,法庭宣布择日作出判决。
(记者:王克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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