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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8 21:47:37 点击:2025 |
新报讯 1月4日,记者从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关于搭车人途中遇险情,状告司机以及对方车主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年8月10日,索某搭乘朋友张某所驾小轿车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取货。10时许,张某驾车行驶至青山路与包头青山装备制造园区A线交叉路口时,与迎面而来的李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事故造成索某受伤。 事发后,包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山区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主李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张某负次要责任,索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索某到包头市第四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左胫骨中下1/3骨折;多处皮擦伤。2010年10月,索某将朋友张某以及肇事车驾驶员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朋友张某、肇事车驾驶员李某、该肇事重型自卸货车所挂靠的包头市某公司以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进行赔偿。2011年1月4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之内赔偿原告索某5.3万元,其他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索某各项损失共计5.3484万元。(高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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