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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8 22:05:23 点击:1992 |
车主王小姐丈夫张某驾车停在路旁,突遭围墙内大树向外倾倒压坏车辆,王小姐报警及报损后对车辆进行修理,双方确认定损总价为人民币3.2万元,但保险公司拒绝对该车辆的理赔,引起诉讼到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由保险公司支付王小姐理赔款3.2万元。 2009年11月10日,王小姐向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险种,保险期自2009年11月22日零时起至2010年11月21日二十四时止。2010年7月24日晚20时许,张某驾驶已投保的牌号为沪G78***车辆,临时停靠在上海市安化路85号西侧时。突然,路旁围墙内一棵大树从围墙内向外倒下,压倒围墙护栏,并同栏杆一起砸向该停靠车辆,造成车辆左侧前轮上方叶子板凹陷、左侧前灯罩擦伤、后尾玻璃破裂、车顶及右后轮上方凹陷。 事发后,王小姐向当地公安江苏路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均到场处理,园林绿化部门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后王小姐对车辆进行了修理,王小姐、保险公司及修理厂共同确认车辆定损总价为3.2万元。修理后,王小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请求,保险公司于2010年10月21日书面做出拒赔通知书,认为王小姐未向树木管理者、所有者进行索赔,直接要求保险理赔的行为,属间接放弃对责任方赔偿的权利,而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获得赔偿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11月5日,王小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2万元。 法庭上,该保险公司辩称对双方有车辆保险关系、王小姐车辆损失情况等均没有异议。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因王小姐未向树木管理者、所有者进行索赔,而直接要求理赔的行为间接放弃要求责任方赔偿的权利、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表示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车辆赔偿。 法院认为,王小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属有效,尽管在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获得赔偿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王小姐作为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径直向保险人主张理赔,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保险公司认为应直接向树木管理者、所有者进行索赔,而不是先向保险公司理赔辩称不能成立,遂法院作出了保险公司败诉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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