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车辆无牌照、无行车证,保险公司仍然为其办理了第三者责任保险,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却又以此为由拒绝理赔。近日记者获悉,经过县、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
2008年4月,竹溪人汪某为自己的一辆农用运输车在中华联合财保竹溪支公司购买第三者商业保险一份,几个月后,汪某雇请的司机田某开着这辆农用运输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杨某撞伤,田某负全责。
事后,杨某入院治疗花费1.5万余元,此款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溪支公司在交强险中理赔1.2万余元。2009年,杨某二次入院,又花费4000余元。杨某向汪某索要医药费,汪某则找到中华联合财保竹溪支公司,要求理赔。而保险公司却以汪某的车辆无牌照、无行车证,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拒绝理赔。
竹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汪某与中华联合财保竹溪支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即可推定对该无牌车辆予以承保的认可,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将汪某的车列入免赔对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1万余元。
中华联合财保竹溪支公司不服上诉,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请。
(十堰晚报记者 方元 通讯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