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皮勒米德钻石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石厂)的3名女工因患同一种病,相继死亡。此事一度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事后,钻石厂女工进行了集体体检。其中两名女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社保问题,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事隔两年之后,打赢官司的两名女工并没有真正获得胜利的果实。由于钻石厂没有全部履行生效判决,这两名女工再次把钻石厂告上法庭,讨要双倍工资。
2007年,钻石厂3名女工陆续患上肾炎,后宣告不治。这不仅让厂内其他女工恐慌,还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随后,钻石厂200余名女工停工,要求厂方安排所有工人体检。检查结果出来后,很多人的检查单上显示“血常规不正常,需复查”。该厂女工赵萍和高春荣也在需要复查的范围里。在等待复查的过程中,赵萍和高春荣没有到钻石厂上班,厂方因此以“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强制解除了赵萍和高春荣的劳动合同。
钻石厂发出除名通知以后,高春荣和赵萍将厂方告上法庭,要求该厂购买五项社保,并赔付加班费等。2008年6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厂方作出的解除与两名女工劳动合同的《通知》,为两名女工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用。
官司打赢了,但高春荣和赵萍由此和钻石厂结下了梁子,她们再也无法正常到单位上班。而且,公司补交的保险也只有养老保险,其余4项保险一直没有着落。无奈之下,赵萍和高春荣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定她们和钻石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2007年8月1日以后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于其余4项社会保险,高春荣和赵萍也已经提起行政诉讼。
2010年9月,一审法院认为,2007年8月1日以后,高春荣和赵萍已经没有到钻石厂上班,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这起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审驳回了她们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提出上诉。
昨天,二审法院法官组织当事双方听证。高春荣和赵萍的代理律师刘爱国认为,两人先后于1995年10月31日和1998年10月13日与钻石厂签订了劳动合同,至2008年11月,两人的劳动合同相继到期,根据《劳动法》规定,两人工作10年以上,钻石厂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钻石厂执意不让她们上班,行为严重违法。再一方面,2007年8月以来,法院撤销了钻石厂关于解除与高春荣和赵萍劳动合同的《通知》以后,工厂至今未安排高春荣和赵萍上班,也没有发放相应的工资。所以,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被法院撤销以来,高春荣、赵萍与钻石厂的劳动关系是存在的。
钻石厂代理人则认为,2008年11月以后,高春荣和赵萍与钻石厂的劳动合同相继到期,之后,双方再没有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昨天,法官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争议较大,没有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