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车损险保险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总是提出按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定的责任免赔,这既有违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初衷,又有违保险这一分散社会风险保障的性质。但从今天这个案件可以看出,经过反复的诉讼,保险公司已经认识到,在事故发生后,先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然后向侵权人追偿这才是作为社会公益性企业应该做的事。”江苏江阴市人民法院滨江法庭唐宇英法官在调解完一起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案件之后感叹到。
2009年12月26日,张某驾驶的小客车与朱某驾驶的客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江阴市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由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驾驶的客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事故发生后,朱某共花费汽车修理费等2万余元,朱某依据保险合同于2010年1月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修理费。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是由朱某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只肯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但唐宇英法官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求按事故责任承担损失的抗辩有违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在(2010)澄滨商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书中,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朱某2万余元修理费。太平洋保险公司履行责任之后,另行起诉向张某追偿,要张某承担70%的责任。本案经过承办法官的调解,张某主动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传统上,对于车损险,保险公司一直都是“先追再赔”,即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愿意马上履行其保险责任,案件到法院后其抗辩也是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样不利于被保险人获得充分的救济,也不符合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即通过向保险公司缴纳规定的保险费以取得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获得保险理赔的对价。经过多次的诉讼,其“先追再赔”的抗辩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后,转而走“先赔再追”的路,不仅保护了相关利害人的权利,也符合其分担社会风险的保险性质。承办法官预测,随着保险公司观念的转变,交通事故案件数量的上升,本类案件会逐渐增多,法院应及时做好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