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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记者朱海剑 实习生田世现 通讯员谭娟)近日,在恩施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某保险公司赔偿车祸受伤者非医保用药费用4000余元。
2009年9月5日,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王某驾驶出租车途经学院路君御大酒店门前时,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撞到,造成车辆受损、张某受伤。随后伤者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52天,花费医疗费40523.98元。事故发生后,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王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张某无责任。2010年8月4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伤残程度为十级。
随后,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上述医疗费中1万余元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因协商不成,出租车公司将该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该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记5万余元。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了在该案中的非医保用药费用4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