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无名氏遭遇车祸并当场死亡,能不能获得民事赔偿,由谁来主张这笔民事赔偿?近日,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调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保险公司向交管部门支付死亡赔偿金10.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3日9时8分,驾驶人汪善良驾车沿103省道由南往北行驶到326Km+960m处,与骑自行车横穿公路的无名氏相撞,并碾压到无名氏身体,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经休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汪善良所驾的车辆为张某所有,该车已在安邦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德阳中心支公司投了交强险。事发后,公安交管大队处理了善后事宜,并刊登公告寻找无名氏的亲属,因寻找无果,遂代为诉讼,要求肇事者汪善良、车主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名氏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其遭受人身损害死亡而亲属暂时没有找到,在当地尚未设立独立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下,由承担无名氏善后事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代受害人亲属主张权利并无不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0.3万元,该款由交管大队交有关部门保存,待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再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程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