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保险未及时批改就可拒赔
车主小华准备转让自己的长安汽车(微博),几天后,萧山的陈先生表示有意购买。由于车辆之前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的商业车险,而且都未到期,于是,两人便来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批改手续。当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口头同意了两人的申请并进行了批改(即保单变更名字)。
可就在当天下午,陈先生驾驶这辆新买的二手车兜风,意外出了车祸,而且要负全责,损失近7万元。
陈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可保险公司却拿出了投保人为原车主小华的保险合同,称陈先生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至于过户一事,保险公司说,事发时还没有办理完陈先生的批改审批,不算成功过户。这下,陈先生蒙了,只得诉诸法院寻求解决之道。
点评: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随车直接转让
此案发生时,新保险法尚未生效,而根据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小华转让汽车后,第二天便与陈先生到保险公司申请过户批改,而且当天保险公司业务员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批改,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约支付陈先生相应的赔偿款和车损费用。
不过,此案要是发生在新保险法生效之后的话,就毫无争议了。因为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对“过户”问题作了新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车主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从而避免了以前因未及时批改造成无法索赔的麻烦。
但广大车主也不能因此就麻痹大意,因为新保险法同时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
小事故“私了”的可以拒赔
王先生驾驶轿车途经杭州滨江区风情大道与萧山区金城路交叉口时,不慎撞上了该路段立交桥施工的路面防护栏,结果车子前右大灯破裂、车轮挡板变形、前右车轮爆裂,所幸无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员出具的车辆保险定损单确定修理费为8万余元。
然而事隔数月,保险公司迟迟不肯支付这笔费用。“他没有向我们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的性质、原因不能明确,事故责任无法区分,我们无法给予赔偿。”
原来,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前王先生可能喝过酒,因此交警在现场要求进行酒精检查时,遭到了他的拒绝,并表示损失自负,不要交警处理。“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他的损失也不应要求我们保险公司来承担。”
王先生不服,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点评:责任认定书不可少,快速理赔中心挺便捷
现实生活中,发生一些小擦碰事故时,很多车主图方便选择“私了”,但他们在事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会遇到麻烦,就因为少了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这是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也是被保险人须承担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仅提供了保险车辆损失程度的相关材料,并没有提交其他证据来证明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最终,他败诉了。
那么,怎样才能既方便又保险地处理小事故呢?对此,法官支了一招。
“在杭州,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机动车之间发生无人员伤亡、仅车辆损失、车辆能自行移动等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必再等交警赶到现场,可自行用手机对现场拍照,或标划车辆位置,然后直接将车开到理赔服务中心,进行车辆定损、保险理赔和事故定责。如此不仅提高了交通事故处理效率,也减少了因‘私了’产生的理赔纠纷。”
肇事者赔过钱事情就了结了
小俞驾驶小型客车在公路上行驶,不料与迎面驶来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两车损坏的同时,摩托车后座上的13岁男孩也受了伤。
交警处理后,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沈某负主要责任,小俞负次要责任,受伤男孩无责任。为了救治伤者,小俞向男孩的母亲预付了5000元医疗费。医疗终结后,小俞多次催促男孩母亲就事故费用进行结算,但对方均以种种理由推脱。
小俞很苦恼,且不说这笔医疗预付款远远大于孩子的医疗费,关键是他们一直不来结算,自己连向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都没有。结果,小俞起诉了受伤男孩。
事情闹到法院了,男孩母亲总算答应与小俞好好协商。开庭前,男孩母亲拿出了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明材料,结算相关医疗费用,小俞向法院撤了诉,并顺利拿到了交强险赔偿。
点评:获得赔偿后还要及时结算,以便肇事者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专门赔偿交通事故中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损失。交强险不仅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也使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大为在相当程度上减轻,避免了双方的经济赔偿纠纷。根据交强险责任的限额,有责任赔偿限额达12.2万,无责任赔偿限额达1.21万,尽管我国2006年就实施了这项制度,但是,目前法官们在实际办案中还是发现有很大一部分当事人不懂交强险,这给交强险的赔付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有的受害者,得到肇事者垫付的赔偿款后便不再与肇事者联系,还拒绝提供费用证明。如果遇到一个身在外地的受害者,肇事者就更难进行后续的交强险理赔了。”希望更多人能够认识和理解交强险,在事故发生后互相为对方考虑一点,这样事故处理才会更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