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雇主再索损失余款获支持
驾驶员林某酒后驾车撞击前方重型车后受伤死亡,其妻儿父母在向重型车方获赔28万余元后,又将雇主上海聚龙物流有限公司和车主上海佳润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损失之余款12.8万余元。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车主佳润公司不负责任,雇主聚龙公司赔偿死者亲属12.8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肇事相对方和保险公司作赔偿
2009年6月11日下午,聚龙公司聘用的驾驶员林某在洒后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嘉金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内圈25公里处,适逢赵某持未年审的驾驶证驾驶上海钢月汽车运输合作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在他的前方。由于林某未与重型半挂牵引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致使其驾驶的货车车头撞击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尾,林某因此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支队认定,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为索赔损失,林某的妻儿父母以死者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钢月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嘉定区法院于2009年9月11作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22.5万余元,钢月公司在扣除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之后,赔偿余款的30%计5万余元。
向雇主索损失余额12万余元
向肇事方获得一定赔偿的死者家属认为,林某为雇主聚龙公司和车主佳润公司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并死亡,两公司理应按相关规定,对林某的死亡予以赔偿。故于今年6月将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承担连带责任。现林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衣物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0万余元,扣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先行赔付22.5万余元和钢月公司赔偿的5.8万余元后,还应赔偿余款12.8万余元。
聚龙公司未作答辩。佳润公司辩称,本公司与林某没有任何关系。佳润公司虽是车主,但是将车子租给了聚龙公司。林某是聚龙公司的雇员,与聚龙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工伤处理应该由聚龙公司处理。
雇主拒不到庭承担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聚龙公司作为林某的雇主,应对林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要求佳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没有证据证明林某与佳润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综上,因林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余款12.8万余元应由聚龙公司赔偿给死者亲属。现聚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 陈鑫 通讯员 杨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