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投保人曾患病住院也未要求其体检,结果带来大麻烦,这起案件对保险员来说都是一个警示。
2004年年底,男子张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分红型人身保险。保险约定,合同生效一年后,如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并根据经营状况进行分红。到2008年,张先后交了5年的保费共计2.8万元。
2008年11月,张因患糖尿病、肾病、冠心病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业务员武称,张并没有投保住院医疗保险和意外险,所以不能获得赔偿。
2009年8月,张在家中突发疾病去世。随后,其妻周向保险公司再次提出索赔。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只同意退还保费,理由是:张在保险合同中对是否患糖尿病这一问题选择了“否”,也就是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周则认为,丈夫的病情保险公司是知道的。起初,丈夫并不愿意投保,业务员武多次登门拜访、讲解,丈夫这才投保了人身险。而且当时,武并没有要求丈夫体检,一切手续都是武操办的,保险合同中除签名是丈夫亲笔写的外,其余都是武“包办”填写的,其中包括“是否患有糖尿病”一项。
法院最终认定,武明知张曾患病住院及具体病情,既未要求张体检或提供住院资料,事后也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所以,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给付周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