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汽车投保,无非是希望发生事故后,弥补一些损失。但由于很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的事项,不少人都碰到过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近日,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的小刘在和保险公司的交锋中胜出。
2009年8月22日,小刘的货车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事故,车辆受损。经浙江省海盐县交警大队认定,该事故为单方事故,驾驶员因操作不当,负事故全责。事后,小刘对车辆进行了修理,共花去11500元。之后,他来到投保的海盐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经查明,事故原因为疏忽大意,措施不当。依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无奈之下,小刘把这家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所提出的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则相应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没有对免责情形予以明确说明,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必须支付小刘保险赔偿款11500元。(记者马岳君陈东升 通讯员李夏琰 郁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