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婷)王先生新买不久的宝马车被一辆大货车撞了,货车方修好了宝马之后,王先生又索赔贬值损失12万元,近日,顺义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货车方赔偿王先生贬值损失8万余元。
2010年9月14日,王先生驾驶宝马汽车与一辆厢式货车在顺义区金马工业区路口发生追尾,经交通支队认定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所在的公司支付了全部车辆修理费。王先生此后又起诉索要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保险费2811.49元、贬值损失12.9万元、鉴定费9600元,共计14万余元。被告公司辩称,该公司对事故事实与事故责任无异议,但公司已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全部车辆修理费8.5万元,配件全部从德国进口,原告车辆修理效果与事故发生前无异,贬值损失无从谈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队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适当,王先生请求的保险费损失与交通事故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经司法鉴定为12.9万元,但该报告认定贬值损失过高,法院对此予以调整。王先生请求的鉴定费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王先生车辆贬值损失8万元、鉴定费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