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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特殊时期”被盗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1/28 23:27:16  点击:2264

  东南网-海峡导报127日讯(本网记者 陈洋钦 通讯员 永福 李腾 成俊)给车子买了盗抢险,车子被偷了,保险公司就肯定赔吗?一些市民就遭遇了车子在养护、换牌等特殊时期被盗,结果保险公司拒赔的事。近日,法院陆续审理了一些此类案件,最终,保险公司都被判令应该理赔。

  洗车时被偷也要赔

  去年115日中午,王先生将自己的一辆轿车交由厦门一家汽车服务公司清洗。次日中午,他前往取车,结果被告知车辆在该公司门口被盗,他连忙报警,同时向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养护期间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为由,拒绝理赔。4月,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就在于洗车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养护期间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养护的真实含义向王先生作出了明确说明,因此对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8.8万元。

  换牌时被盗要不要赔

  在缴纳保费后、进行牌照变更时,小轿车被盗,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竟然遭到了拒绝。

  2008310日,小张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为他的一辆泉州牌照的小轿车投保。保险单上的保险时间为2008311日至2009310日。

  2008421日,小张在为这辆轿车办理转挂厦门牌的变更手续期间,车辆被盗。当月23日,小张又办理了转挂厦门牌的保险合同批改手续,625日,他向保险公司办理了理赔手续,但7月中旬,他却收到了拒绝理赔的通知书。去年4月,小张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的特别约定,盗抢险应该从车辆批改厦门牌之日起生效,而在车辆被盗时,小张还未办理车辆批改手续。小张则认为保险期间是从20083月开始,而且其也缴纳了保费,保险公司关于批改的规定属于无效的责任免除条款。

  集美法院认为,因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特别约定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向小张支付保险金人民币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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