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
职业病赔偿
工伤认定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8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6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7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3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5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70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4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2
 
工伤赔偿 当前位置:首页工伤保险 → 工伤赔偿
遭受第三人伤害也可享受工伤待遇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2/6 21:37:53  点击:3197

    王某是昌乐县某建筑公司材料保管员,负责某建筑工地的材料看管。201081日,王某发现公司铁锨缺失了几把,便到同一工地另一施工单位河南某建筑公司察看,发现铁锹正在被他们使用。王某与河南某建筑公司材料看管员发生争执并厮打,王某左胳膊被打成骨折。后经派出所调解,河南某建筑公司赔偿了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2万元。王某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都遭到公司拒绝。2010121日,王某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认为:王某是因打架受伤而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王某的受伤不是工伤。另外,王某的损失已经由河南某建筑公司赔偿,王某的伤害没有必要再由工伤保险赔付。

    社保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在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案件中,工伤职工要求第三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是依据我国民法及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提出的,而要求工伤待遇是依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提出的,两种法律体系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和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工伤职工与其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之间的伤害“争议”,必须适用工伤法规或民事法规处理。因此,社保部门认定王某的受伤是工伤,并下发了工伤认定确认书。(王国好 高冉)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农民工未办社保 可先办工伤保险
下一篇: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混乱 两次鉴定赔偿差10多万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