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工阿杨作业时受伤,两家不同的鉴定机构先后进行鉴定,伤残等级相差悬殊,阿杨能拿到的赔偿金相差了10多万元。
导报记者了解到,由于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混乱,而鉴定机构也各有利益考量,因此经常出现鉴定的伤残等级不一、赔偿金额相差悬殊的情况。对此,厦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张建平律师认为,“现行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混乱,可以说是乱象丛生”。
案例回放
一次出海渔 工大腿截肢
阿杨是泉州惠安人,原本受雇于老蔡、小蔡父子,在渔船上做渔工。渔船是老蔡所有,小蔡担任船长。
2009年8月27日中午,渔船在海上作业时,突然渔网被海底的东西卡住,小蔡指挥船上的渔工启动电动转盘,将渔网拖出海面,就在起网的过程中,阿杨的左大腿不慎被电动转盘的钢丝绳绞到,导致大腿骨折。
8月28日凌晨1点多,阿杨被送往医院抢救,医生进行了左大腿截肢手术。9月14日,阿杨左大腿感染,且又被查出病毒性乙型肝炎,因此转到另一家大医院治疗,直到10月22日才出院。住院治疗期间,阿杨的医疗费用都由老蔡支付。
两次鉴定 伤残等级不一
出院后,阿杨于当年12月13日,自行委托一家鉴定中心对伤情进行鉴定。12月20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伤残等级》的相关规定,评定阿杨为四级伤残。
拿到伤情鉴定结论后,阿杨向厦门市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老蔡和小蔡父子赔偿43万多元人民币。
阿杨说,因这次事故丧失了工作能力,而他有两个未成年的女儿,今后的生活,还需一笔数目巨大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
蔡氏父子不认同阿杨是工伤。他们还认为,阿杨的伤残等级有问题,实际伤势没有那么严重。2010年6月3日,老蔡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普通标准即《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阿杨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6月10日,法院指定的另一家鉴定机构,鉴定认为阿杨为“五级伤残”。
相差悬殊 赔偿少了10多万
蔡氏父子说,工伤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定的主体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而阿杨与老蔡之间属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阿杨不能算是工伤。
蔡氏父子的代理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下,原告委托的鉴定中心套用工伤标准进行鉴定,不符合规定;况且,阿杨按工伤鉴定标准评残后,却以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主张赔偿,这样对老蔡明显不公,因此,阿杨提供的司法鉴定结果不能作为赔偿依据,相应的赔偿金额应该减少。
经审理,厦门市海事法院认为,阿杨与其所服务的船主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本案不算是工伤,而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此采纳了第二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老蔡赔偿原告阿杨共242982元。这一结果,和阿杨按四级伤残起诉要求的赔偿金相差10多万元。(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余燕斌 韩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