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购买汽车保险后,她的汽车撞坏了一辆电动车的电瓶。由于事发时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或交警报案,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郭女士称,她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出险,并进行了核价,此后拒绝赔付没有道理。
1月7日,市民郭女士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汽车保险。1月19日上午,她的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刮擦,将电动车的电瓶刮坏。
郭女士说,她下午才向保险公司报案,未向交警报案。保险公司派了一名姓王的工作人员来查勘,损失核价700元后,只同意赔付70%。而电瓶车车主认为700元不够更换电瓶,要求重新核价。“后来保险公司称事发时我没有报警,一分钱也不赔。我向保险公司报案时,已经说了没有现场,也未报警。如果按照规定不报警不能赔付,工作人员还来找我干吗?”她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由于交强险和车船税无法退,保险公司只将约3800元的商业险退还了3500多元,扣除投保后至事故发生前这段时间的费用。
处理此事的王先生是一家保险公估公司的工作人员,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到现场查勘。他说,他核价之后,“长安保险”才告诉他,郭女士必须提供警方的证明。最终拒绝赔付,是因为郭女士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并非郭女士要求重新核价。
多年从事汽车保险理赔工作的张先生说,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没有第一现场”的会影响索赔。“没有第一现场”是指驾驶员在未向保险公司或交警报案前,擅自挪动了车辆。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刻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材料,即使保险公司未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保险公司也要全部赔偿损失;不能提供交警证明,而能提供派出所证明的被保险车辆,可获得70%的赔偿。
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春雨说,保险公司出钱赔偿损失,但损失的核价工作也由保险公司完成。这样做简化了赔偿程序,但核价的公正性、合理性容易遭到质疑。当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分歧时,最好还是以协商为主。如果协商不成,投保人可以通过消协、保监会和诉讼三种渠道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