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凯迪拉克轿车停在小区路边被撞,修了好几万元。车主认为,车撞坏了,贬值了,为此索赔8.5万余元“贬值费”。不过,这个要求没能得到鹿城区人民法院的支持。车主不服,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后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车主最终没拿到“贬值费”。
张女士和包女士同住市区新世纪花园。2009年9月6日下午,包女士倒车不小心撞上停在小区路边的凯迪拉克轿车。“凯迪拉克”左侧车身、车架、右侧车轮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包女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凯迪拉克”车主张女士修车花了50125元。张女士一方认为,车子被撞,虽经修理但只恢复了使用功能。拿到市场上出售,价格明显降低,贬值是显而易见的。
随后,张女士将包女士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维修费50125元、轿车贬值损失85225元、租车费32000元。其中,“贬值费”8.5万余元是其受损车辆在市场上的实际损失价。
2009年9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依法委托温州长顺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维修费50125元,车辆贬值22020元。
包女士说,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再说评估机构的性质是企业并非权威机构,且当事人的车辆已经修复。所谓车辆贬值损失只是当事人对事故车辆的心理评价,并非实际损失。
保险公司则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损失,仅承担财产损失的直接损失,因修理后造成的贬值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鉴定书虽然对“凯迪拉克”贬值费进行确认,但因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而鉴定书中运用的计算公式及贬值损失额认定情况也均未说明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依据,因此这项鉴定意见不足以证明张的车子贬值损失实际情况。
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侵权法律对受害方是以补偿作为赔偿的原则,张的车辆受损后,应尽量通过修理来救济,原则上不应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张的车子在发生事故时已经使用一段时间,事发后,车辆也已修复,因此,张要求对方赔偿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确认张女士花费车辆维修费50125元。包女士之前已赔偿4万元。故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给张女士8125元;包女士赔偿车辆维修费2000元,交通费2600元及维修费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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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对因事故而造成汽车贬值的损失是否应该支持,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意见,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有判赔的,也有不支持的。
潘贤群 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