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乘车外出遭遇车祸,被撞后险些流产,事后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索赔医疗、住院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并要替腹中胎儿索要一次性补偿20000元。日前,西青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就精神损失和胎儿损害提供证据,故该两项损失不能认定,一审判决被告方赔偿医疗等费用5200元。
事发当日,孕妇刘某乘坐丈夫驾驶的车辆行至西青区时遭遇车祸,与黄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双方均指认对方闯红灯,否认自己违章;由于事故地点处在路口监控探头盲区,故无法查清成因。据此,公安交管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
事发后,刘某被医院诊断为“妊娠、先兆流产”,住院治疗一个月。后查明黄某驾驶车辆系某单位所有,刘某出院后将黄某、某单位和对方车辆投保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住院等费用55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同时,刘某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间碰撞冲击力极大,很可能会对腹中胎儿造成不可预见伤害,要求被告一次性再赔偿20000元。
庭审中,被告方均表示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住院期间产生医疗、住院、陪护等费用5200元;刘某乘坐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其丈夫;黄某事发时正执行单位公务,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对方闯红灯,无法证实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或过错程度,故驾驶员黄某与刘某的丈夫应公平承担因共同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黄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所属单位承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先行理赔责任。原告未能就所主张精神损失费和对腹中胎儿造成不可预见伤害提供相关证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某经济损失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