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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2/13 16:15:27 点击:2234 |
2010年12月10日江苏如皋市人民法院港区人民法庭公开宣判一起赔偿金额近百万元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7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任某驾驶登记为被告曹某的中型普通客车,沿一公司厂区二号路,由南向北行驶,客车的前右部与原告施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部发生碰撞,致施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受理现场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施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施某受伤后,即送至医院抢救,随即转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外伤,主动脉内膜损伤,胸腔积液,左肺挫伤,并入住南通市老年康复医院住院康复治疗,5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双肋弓以下感觉丧失,双下肢肌力0级,反射消失,医嘱继续康复治疗。合计支用医疗费合计371689.34元。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一级伤残,出院后需1人终身护理,需长期使用轮椅。另查明,被告任某系曹某雇员,普通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122000元,被告任某、曹某赔偿771960.13元。审理中,经法院调解,被告保险公司与原告就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在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伤残费用限额内赔偿109000元,财产损失赔偿600元,合计赔偿原告119600元。对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损失,原、被告调解未成。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1224122.52元,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为1104122.52元, 对超过的损失判决由两被告按照80%的赔偿比例赔偿其中的883298.02元。被告曹某对任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原告的终身护理费239520元,由两被告分期履行。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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