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孙家岭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动静脉畸形,当日给予手术治疗。第二天其家属放弃治疗,孙家玲死亡。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孙家玲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8月23日8时30分,死亡时间为8月25日凌晨1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于是认定孙家玲的死亡应视同工伤。
孙家玲所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孙家玲突发疾病入院治疗中,其家属向医院递交了拒绝治疗申请书,拔除患者治疗设施,强行出院。“拒绝治疗”致患者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抢救无效死亡”有本质的区别,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法院审理查明,孙家玲入院后于8月24日凌晨1时脑死亡,仅凭呼吸机维持,2006年8月25日凌晨1时,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综合本案的有效证据,能够认定孙家岭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事实。孙家岭的家属向医院递交的拒绝治疗或者检查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书是医院事先拟定好的格式,不能体现患者的真实病情,在患者只能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升压药维持血压的情况下,其亲属感到生命无望时主动放弃治疗,对此,法律上并未禁止,并且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内容也明确认定患者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