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经理将公司的一辆车投保后,案外第三人在无照驾驶的情况下出了车祸,被判全责。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因为驾驶者无照的原因而拒绝赔付车辆损失。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后,法院两审判决虽然事属非常,但保险公司仍要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赔付。
本市某公司经理肖某为单位的一辆三尖山牌保温车向一保险公司投保特种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2009年12月21日,案外人王某驾驶保险车辆与案外人杨某某驾驶的奥迪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损。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1月13日,王某赔付案外人多项经济损失共计21643元,且肖某方面花费事故车辆损失检查工时费2000元、施救费800元、鉴定费1080元。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原审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就免责条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曾向被上诉人方作明确说明,后者则对此矢口否认。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肖某投保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如约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条款中已经有明确免责条款规定,该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未有证据证实对该免责条款向肖某方面作出明确说明,故即使保险车辆驾驶员符合该条款的约定,该免责条款亦不发生效力。因此,对肖某要求上诉人赔付保险金1954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肖某方面支付的鉴定费1080元、事故车辆损失检查工时费2000元、施救费800元等,由于均是处理保险事故的必要费用,因而对于它们的赔付要求亦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肖某保险金计23423元。(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