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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质疑车险“无责免赔”为霸王条款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1/2/21 17:47:39  点击:4010

  央视质疑,车险无责免赔属无效条款。据披露,车主起诉保险公司,法院均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亿辆左右。绝大多数车主都会给自己的爱车买份商业保险 ,其中不少车主给自己的车买的还是所谓的“全险”,以为自己的车无论碰到什么问题,都可以找保险公司全额理赔。但是,在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常把“有责才赔”的条款提了出来……

  多位车主遭遇索赔困惑

  困惑一:车被刮蹭“全险”只赔70%

  酷爱汽车的小张大学毕业不到两年就用自己几乎全部积蓄买了一部车,并按照保险推销人员的话给自己的车买了所谓的全险。

  前不久,小张的车好好地在停车场排队等着进场的时候出了个小事故,交警认定对方是全责,但是之后肇事司机百般推托,就是不愿意赔偿,无奈之下,小张直接联系对方的保险公司,可是对方保险公司非说小张不是他们的客户不和小张接触,无奈的小张听了这话想起来自己的车投了足额车损险,于是他觉得自己的保险公司应该能帮助他解决问题。但是小张告诉记者,他自己的保险公司也不管他,事实真是这样吗?记者拨通了小张所投保保险公司的电话想验证一下。

  投了足额的车损险,出了事故,还要先划分责任,如果没有责任,自己的保险公司就不赔偿。按照这位客服的指点,记者在平安保险的格式合同 中找到了这样的条款。事有巧合,就在这次事故后不久,小张的车放在停车场里被刮了一下,肇事车辆逃逸。按照保险公司之前的说法,由于这次事故小张也没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会不会赔给自己修车的钱,小张很没有底,但是由于实在找不到肇事方,小张只好硬着头皮再找自己的保险公司。

  可赔给小张,也可不赔,如果赔了就只赔70%。前一次无责不赔,这一次无责小赔。同一家保险公司。这令小张实在无法理解。

  困惑二:垫付4万元只能获赔一半

  从乡下到南京创业的老张,从亲戚朋友那里凑了20多万元买了一辆渣土车经营,妻子则找了一份为保险公司代卖保险的工作,正是由于听了妻子关于买车险很有用的意见,老张花了近1万元为自己的车上了足额保险。后来,老张的车出了事故,但由于不同意保险公司只赔一半,老张事故中垫付的四万多元无法得到赔偿,老张和妻子发生了矛盾。老张觉得,既然交了钱也得不到赔偿,那还不如省下近一万元的保费,可以自己弥补一下损失。

  江苏车主

  起诉保险公司获法院支持

  去年9月,江苏车主陈新春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鼓起勇气,将自己所投保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告上了法庭。

  原来,2008年,陈新春驾驶自己的车辆在311省道上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坏变形。事故认定,陈新春负主要责任。但是陈新春万万没有想到,在向保险公司报险后,保险公司竟然要求对严重损坏的车辆,进行修复。

  保险公司声称,不接受修理决定,就一分钱也不赔。而此时车主陈新春本人在事故中已经全身瘫痪,转回老家生活了。出于委曲求全以换得尽快拿到一点钱的想法,陈新春接受了放弃报废,进行修理的要求,然而,事情并不像他想象的做一点让步就可以解决。

  在与保险公司反复沟通近两年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陈新春委托律师提起了诉讼,南京市古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划分只赔70%

  保险公司坚持说,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是合同中写明的,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认可的。对此,法官解释说这样的说法在格式条款的订立中根本站不住脚。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根据车损全额的金额进行赔偿,诉讼费用的绝大部分也由保险公司负担。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明确写出:保险条款 中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该保险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人设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但是,法官同时指出,选择诉讼维权的车主仅占极小的比例。

  多地法院

  其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写在判决书里的一段话是这样说的:“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则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法律专家都认为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是不合理的,属于无效条款,但是在绝大多数的汽车保险合同中,这样的条款却依然堂而皇之地存在着。

  在这个条款背后隐藏着这样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个是“有责才赔”、“无责不赔”的条款无疑是在保护违法者的利益,也就是说那些在驾车过程中违法违章的司机利益能得到保障,而遵章守法的司机利益却无法得到保护;另一个是只要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但是保险公司为何还要保留这样的条款呢?原因是主动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比例并不多,因为很多车主并不了解这当中的问题,有的即便认为它不合理,也会觉得打官司太麻烦,所以绝大多数车主只能是忍气吞声、无奈接受。

  记者对国内20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 合同进行查阅发现,这个一再被保险公司在理赔中提及的条款,在所有这些合同中都存在,其中只有个别词语的细微差别。

  专家建议,虽然我们暂时无法改变被迫接受格式条款的现实,但是我们完全可以选择不接受其中的无效条款,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  曾经做过车险代理人的一网友指出,“无责免赔”原则是保险成立的基础

  车主若遇老赖可试代位求偿

  刚看完央视报道,个人认为,无责免赔是出于损失补偿原则制定的内容,损失补偿一个重要内容规定就是被保险人不得因事故在保险中获利,只能在损失范围内进行补偿,这是保险的基础。

  交法对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明确了按责承担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理应由对方车辆承担所有损失,对被保险人而言,其直接损失依法是可以获得补偿的,不过是由对方车主进行补偿,而不是从自己的保险公司处获得,这符合法律思想。对方车辆如果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也完全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三责险的赔偿金。车辆发生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损失赔偿是理所应当和法律规定的,不认真履行其法律责任的一方才是社会不和谐的主因,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阻碍,而将矛头转向保险行业是回避主要矛盾的做法,是本末倒置。法制建设要让更多的人守法(刑法和民法),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想告诉广大车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真遇到不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拖延者或老赖,不管对方是否投保了保险,你都可以从自己的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补偿(当然是你投保了相应的险种,如造成爱车损失,你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不过你需要做的是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这在保险中称为代位求偿,也是保险的基础原则。保险公司在获得追偿权后,可以先向你进行赔偿,然后向对方车主进行追偿。这应当是处理此类事故的正确做法。虽然,我已经很多年没有从事车辆保险工作,但我坚信保险的基础原则没有变,代位求偿原则在所有财产保险条款中都适用,条款中如果没有这个或者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这个义务,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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