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意外死亡引起的保险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王某系安阳某商贸公司销售经理,2008年12月,该公司以福利形式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为公司员工投保,其中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一年,意外伤害人身事故保险金为85000元。2009年4月份,王某在工作中突然摔倒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脑血管意外(摔倒后)死亡。于是,该商贸公司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了解后,要求死者家属提供死者的户籍身份等各种相关证明。死者的妻子李某和女儿王某在向该保险公司提交了手续证明后遂将死者的尸体安葬。随后,保险公司答复死者家属,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从而拒绝理赔。于是,王某妻女将该人寿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相关索赔手续,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脑血管意外(摔倒后)”,即猝死是否属于意外死亡,发生争议。根据相关规定,“猝死”属于死亡的一种临床表现形式,并非死亡原因。所以,该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不属于意外死亡不是理赔范围,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即可。但是,该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既未进行尸检,也未通知投保人及死者家属保全尸体,致使死者尸体被安葬,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因此,该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依法判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王某家属保险金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