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多的儿子横过马路被撞身亡。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孩子的父母将肇事车辆的司机、车主、车辆挂靠单位及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3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孩子的父母未尽监护职责应自负40%的赔偿责任,最终获赔24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保险公司目前正在办理赔付的相关手续。
幼童横过马路被撞身亡
赵金兰和丈夫结婚后,在34岁时生下了儿子果果。赵金兰在良庆区的一个综合市场经营水果生意。2010年5月16日,住在同一条街上的亲戚结婚,她丈夫带着4岁多的果果去帮忙摆酒席。
趁着爸爸摆桌子的空当,果果独自一人跑到街上。上午8时20分许,一辆由吴圩往北海方向行驶的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那陈镇那陈街路段时,撞上了横过道路的果果,虽然果果很快被送到医院抢救,但仍不幸身亡。
交警认定双方均负同责
肇事货车的车主名叫程远,其货车挂靠于运输公司运营,且已购买了保险,事发时驾驶货车的司机陈广发是他雇来专门跑运输的。
事故发生第二天,程远就赔付了1.25万元给赵金兰夫妇用于办理丧葬等事宜。两天后,交警部门对肇事货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整车判定不合格。
5月28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为陈广发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过核定的载量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赵金兰夫妇的儿子在道路上通行没有监护人带领,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陈广发及赵金兰夫妇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诉上法庭索赔三十万元
失去了年幼的儿子,自己还要承当一半责任。赵金兰夫妇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难以接受,此外,在赔偿问题上,夫妇俩也无法与肇事方达成一致。
2010年9月,赵金兰夫妇将程远、陈广发、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告上良庆区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24.9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赵金兰夫妇作为果果的法定监护人,对儿子未尽监护职责,致使其在无监护人监护下横穿过公路,并与机动车辆发生碰撞,应当承担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司机陈广发虽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但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重大过错,故不应与其雇主负连带责任。赵金兰夫妇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程远、运输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赵金兰夫妇自负40%的赔偿责任。
24万赔款难换儿子生命
由于赵金兰夫妇一家三口居住在良庆区那陈镇,属城镇居民,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法院最终确认赵金兰夫妇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2.66万元。赵金兰夫妇在青壮年时期丧失幼子,精神上的损害严重,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获赔精神损失两万元。
日前,良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赵金兰夫妇损失11.21万元;程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赵金兰夫妇损失12.81万元,运输公司对程远所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获赔了24万元,但是孩子鲜活的面孔却已不在。此案也提醒家中有低龄儿童的家长,平时一定要对孩子做好细致看护,并加强安全教育,让孩子安全快乐地度过童年,不要让悲剧再次发生。
南宁晚报记者 刘晓婧 实习生 罗思 通讯员 李愿 邓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