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讯(记者孙莹)杨女士贷款购买的捷达车发生自燃事故,申请理赔后被告知理赔款被贷款银行领取。可4年后杨女士被银行起诉后才得知,理赔款竟被陌生人冒领。杨女士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诉至法院。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杨女士起诉称,2006年,她驾驶的捷达车在行驶中自燃,保险公司也同意赔付6万余元。由于车辆是向北京银行慧园支行贷款购买的,事发时尚欠4万余元贷款未还,杨女士被保险公司告知理赔款由第一受益人北京银行领取。杨女士向慧园支行查询,也被通知理赔款冲抵了银行贷款。可去年7月,杨女士突然接到法院传票,银行要求杨女士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杨女士这才得知,当年理赔款并未给付银行。经查询,理赔款居然由一家科技公司的陌生人黄先生领走。而杨女士从没委托任何人代领理赔款。
在杨女士起诉保险公司赔偿后,她要求对当年《领取赔款授权书》中的她的签字进行鉴定,结果确非本人签字。保险公司也向警方报案。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杨女士的理赔款4年前被人取走,如今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且保险公司也是受害人,是黄某伪造了签名领取款项。因此不同意赔偿。
银行作为第三人也出庭,银行认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填写错误。慧园支行并没有领取过款项,同意杨女士变更诉讼请求将赔款偿还贷款。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