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小张一直给自己的汽车购买的是“全险”,前不久,小张的车出了事故,交警认定对方是全责。但是肇事司机百般推托,就是不愿意赔偿,无奈之下,小张找到自己的保险公司解决问题。但是该保险公司则表示,即使投了足额的车损险,出了事故还是要先划分责任。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就不赔偿。
无独有偶,某地的张先生也遇到了和小张相同的问题。张先生花了二十多万元买了一辆渣土车经营运输生意,从购车开始就每年花费近一万元上了足额保险。一次事故中,张先生被判定为负5高看的责任,并先行垫付了四万多元的赔偿金。但事后,张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以张先生只占5高看责任为由,只同意赔付张先生两万余元。“既然交了钱也得不到赔偿,那还不如省下一万多元的保费,也可以减少一些损失。”张先生说。
记者对国内二十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合同进行了查阅,结果表明,这个一再被保险公司在理赔中提及的“按责任理赔”条款,在所有合同中都存在,其中只有个别词语的细微差别。
相关律师表示,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赔付带来了许多危害。一是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给消费者带来许多麻烦;二是许多车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在事故中选择主动多承担责任,这也就多承担了法律风险。
按责赔付应为无效条款
2008年,陈先生驾驶自己的车辆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事故认定,陈先生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划分只赔7高看。陈先生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根据车损全额的金额进行赔偿,诉讼费用的绝大部分也由保险公司负担。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明确写到。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该保险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人设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
记者了解到,在北京、江苏、重庆等地都有过类似的案例,最终法院几乎百分之百认定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的合法诉求。其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在判决书里写了这样一段话:“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则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但是,法官同时指出,选择诉讼维权的车主仅占极小的比例。
给自己的爱车上了全险,就可以获得全额理赔”,这在许多车主心目中是理所应当的事。但据日前中央电视台报道,国内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按责任赔付的原则,也就是说投保人在车辆事故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才可以获得多少的赔付,而没有责任则不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