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农慧兰) 小莫在短短半小时内,先后与3辆机动车相撞导致死亡。事发后,小莫的亲属将车主、驾驶人、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1万元。 2月28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小莫因单方过错,导致事故发生,车主、驾驶人在这3起事故中均不担责。
去年6月的一天晚上。在南宁市某在建工地,曹某驾驶重型专业作业车在工地通道倒车时,发现一男子钻进车底,曹某立即刹车。该男子从车底钻出来后,在车头拍打两下就跑开了。曹某下车查看,发现车头遗留有两处血印,曹某立即报警。
10多分钟后,张某驾驶轿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忽然发现有个人影从左侧冲向他的车,张某急忙刹车,并向右侧大方向避让。张某停车查看情况时向旁边的群众了解到,撞车的人已经离开,张某遂驾车离开现场。此时,在距离张某不远处的公路上,王某驾驶货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一男子从其车辆右侧突然扑向该车,王某驾车避让不及,导致该男子头部及身体与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男子当场死亡。经查,这3起撞车事件的撞车人均是小莫。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小莫与重型专业作业车接触时,车处于静止状态,不属于交通事故;小莫在张某驾驶的轿车临近时横过公路,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单方过错造成事故,小莫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莫扑倒在无路灯照明公路上的机动车道内,与王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相撞致死,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莫某、王某均无责任。
但是,小莫的家属却不这么看,他们认为小莫的死亡是由于3起事故的机动车主、驾驶人存在过错所致,遂将张某、王某及车主、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责任划分适当,应当予以采信。车主、驾驶人在上述3起事故中无过错,均不担责。涉案的轿车和货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无责任死亡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小莫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